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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不能激进 要以农民为本
人民日报讯:目前,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开,这其中农村承包地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近日,记者采访了有关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成员,对此提出建议。
土地流转有三大好处
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如何?据介绍,目前大多数农民仍把承包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不愿流转、不敢流转;流转时间短,流转地块碎片化,影响土地流转质量和效益;服务平台建设滞后导致“要流转的转不出,要租赁的租不到”;合同文本不规范,埋下诸多隐患;农业保险力度不够制约流转规模等。
“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实践表明,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成为联结传统农业个体生产者与现代化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间的重要渠道。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资金、信息、管理、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产出效益和比较收益,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使参与主体多方互利共赢。”河南省政协委员张冬平认为。
“江西省广昌县白田村过去在旱地种植红薯、大豆等农作物,年亩收入为600元左右,通过土地流转,种植大棚设施蔬菜亩收入超过万元,是过去的10—15倍,直接带动了农民增收。”全国政协常委孙菊生举例说。
在孙菊生看来,土地流转有四方面的意义,一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培育特色农业龙头企业,打造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基地,提高经济效益;二是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从事农产品包装加工、物流配送、农资供应、生活服务等二、三产业,有效地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三是促进农民增效、增收。通过土地流转,一方面农户可就近务工或外出寻找新的挣钱门路,同时又可获得土地租金收入。
土地流转不能激进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计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道必须跨越的门槛。
“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不能让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土地流转受阻。”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认为,在推进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要遵循保障转移人口权益的原则,谨慎稳妥地推进市民化,不能盲目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
辜胜阻进一步分析说,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是不稳定的,一夜之间让农民失去土地,整个社会可能发生很大的动荡。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是简单地变更户籍,更不是盲目地让农民放弃土地。如果在户籍改革中盲目推进激进的土地改革,会使大量农民一夜失去土地,成为失地流民。
“俗话说得好,‘农民的地就是农民的天,农民的幸福在田地间’。”孙菊生表示,要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活力首先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确权登记是前提,只有坚持这个基本前提,才能真正堵住少数镇、乡、村干部调整、收回、重分土地的各种借口,真正给农户吃上“定心丸”,让他们敢于流转;其次是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此外,加大典型引导力度。县乡镇和涉农部门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或种田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土地流转效果,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土地流转。还要积极探索流转双方共赢的模式。孙菊生表示,当前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主要以固定租金支付,流转收益没有随经济不断发展而得到相应增长,缺乏增长机制,农民积极性不高,一般流转期限较短,对农业长期发展不利,而入股方式能在双方之间形成共赢局面,适宜推广。
张冬平认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应针对不同农户对土地资源功能的偏好采取不同的政策引导。一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的市场竞争能力,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目前,农村保障水平总体上仍然偏低,并且在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产生重要影响。通常情况下,总体保障水平较高、社会保障相对健全的农户,土地的保障功能相对弱化,更愿意流转土地。
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部分农民成为市民,为了在城镇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这部分拥有城镇户籍的农民,有的可能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但他们并不愿放弃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和由此带来的收益。
“在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同时,要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辜胜阻认为,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有生存保障和致富资本两种功能。大部分农民工的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土地是最后的依靠。
辜胜阻强调,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和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权,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土地产权设计,要在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五个权利分离情况下来保障各个主体之间的权益。土地改革需要稳定所有权、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用好抵押权、担保权。土地确权后,农民应具有“三权三证”,三权: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三证: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产证。
张冬平建议,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在户籍改革的同时,政府还出台相应的政策,重点强化农村土地的生产功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取消依据耕地面积计算的补贴方式,对抛荒撂荒的耕地给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