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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发布时间:2014-03-31 09:46   分类:农业资讯

   正义网讯(记者汪文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日前表示,她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提案”,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提案正式形成前,潘晓燕作过充分的调研。她介绍说,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的主要模式是单家独户的小农生产供给农产品,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另外,由于农民整体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观念和安全责任意识,类似于“湖南镉超标大米”、“海南毒豇豆”、“山东潍坊毒生姜”、“江苏无锡假羊肉”、“陕西渭南滥用高毒农药”这些事件,根源就在农产品身上。

  潘晓燕认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必须从最源头的农民身上入手,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培养农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还要鼓励农民加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农民进行组织化管理,这对提高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效率大有裨益。

  在潘晓燕看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从法律上说,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是首要任务。我国早已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其中法律条款对分散经营的农户重在引导,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生产销售企业等主体则重在管理。所以,该法对农户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对农户行为缺乏明显的约束力。”

  因此,潘晓燕建议,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比如,对农户适用过错责任,当农户有过错时才担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适用严格责任,只要企业有违约行为就必须担责;而对农产品经营者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较为合理,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推定有过错。

  此外,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也是监管质量安全中的重要措施,不仅应当对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向科学化、合理化、国际化标准靠拢。潘晓燕说,“只有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阶段把好质量安全关,才具备保障 舌尖上的安全 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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