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智库讯: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第六章第20条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标志着农民合作社的运营模式可以从提供服务转向生产集中,合作社的发展将会出现多元化实践,这也符合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社。
三中全会指示:合作社要做土地的整合者
按照传统农民合作社的理解,合作社是农民的联合,实行“分散生产、统一管理”,合作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社员提供统一的产供销服务,化散为整,抱团发展。但这种合作社存在的前提是有独立经营的农户,农户对合作社的服务有现实的需求。但是我国地域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的合作社模式难以满足全部农村地区的需要。在东北和西北地区,农民经营的土地面积比较大,组建服务类型的合作社能够发挥出其组织功能,比如统一购买农资、提供农机服务、统一销售农产品等等,规模的优势在这些地区表现比较突出。但是在华北地区和其他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小的省份,农民的农业经营收入提高能力有限,大部分都外出打工,只有家里的老人和妇女兼顾着土地的生产,或者弃耕或者效率低下。虽然某一家的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影响,但千家万户集中起来其对农业经济的负面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这些地区发展服务性合作社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单个农户的经营面积太小,通过合作社的规模经济服务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是有限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如果还是采取原来的老人和妇女耕种,其效率依然难以提高。如果合作社将这些效率低下的农地流转过来,再分包给其他种养大户或者家庭农场经营,合作社为它们提供产供销等一体化服务,这样既能发挥出土地的规模经济优势,又能满足部分种植能手和大户的土地需求,而且土地出让方可以得到固定的出租收益,比自己经营省事省心还挣钱。
土地向合作社流转是大势所趋,合作社的功能将会向综合化发展,既包括围绕着农业生产涉及到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又担负起土地资源整合利用的角色,可谓“全面整合,无所不包”。既然合作社的功能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其产权归属以及内部管理机制的创新就面临着新的界定问题,无论怎样运作,合作社的组织特性要体现在“实现社员共同利益,实行民主管理”上,不然就不能叫做合作社,只能叫做农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