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农业资讯

工商总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户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发布日期:2009-09-23 00:20 浏览:351次 收藏

    (记者杜宇、张晓松)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另外,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转载来源: 新华网

  

版权与免责声明:

➊ 本信息内容版权属绿果网(www.lvguo.net)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违者我们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➋ 凡未注明来源的内容,如需转载引用,请保留本站注明的“稿件来源“或“发布人”信息,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➌ 如本站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精彩评论

发布人

caozhiyang

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西瓜,花生,棉花

关注聊一聊

推荐资讯